(2016)陕0722执0006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叶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0006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向某某与叶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213633.9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宝 义审判员 陈 文 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