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345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荣霞,丹阳市练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