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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345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荣霞,丹阳市练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