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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734号原告:何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以其起诉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蓝娟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梁海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何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