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啟叶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啟叶,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7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啟叶,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江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袁卫民,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李啟叶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交人员服务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以下简称外交人员服务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2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啟叶申请再审称:李啟叶申请再审称:我坚持我于1985年10月从北京第一纺织机械厂直接调入外交人员服务公司,接受该公司的管理,被该公司劳务派遣多个使馆做工至2015年4月9日,30多年工作期间该公司收取我管理费、劳务费总额后代缴社会保险、代发劳务工资、管理档案。我于2014年10月15日在该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后由该公司计算发放我退休金。我坚持我与外交人员服务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义务,我与该公司有法律、法规上的主体资格关系,我向外交人员服务公司主张我的劳动权益合理、合法。我认为二审判决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没有依法审案判案、没有履行法官职责,侵犯我合法权益。请求高院查清事实,确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李啟叶的人事档案等材料显示其于1985年调入外交人员服务局,系外交人员服务局的事业编制职工。外交人员服务局自2004年1月起按照事业编制职工的标准为李啟叶缴纳社会保险,并于2014年10月起按照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核定并为李啟叶发放退休金。故李啟叶与外交人员服务局之间形成人事关系,李啟叶仅以其曾在外交人员服务公司工作为由主张其与外交人员服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据此,李啟叶基于劳动争议要求外交人员服务公司支付岗位补贴、未休年休假补偿、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两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李啟叶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李啟叶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啟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啟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