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与程宝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茌平县交通运输局,程宝军,刘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财保140号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道恒,局长。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程宝军,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刘玉,女,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人程宝军,刘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宝军,刘玉在银行账户存款23300元的冻结。申请费253元由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负担。审判员 王其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洪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