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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与程宝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茌平县交通运输局,程宝军,刘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财保140号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道恒,局长。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程宝军,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刘玉,女,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人程宝军,刘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宝军,刘玉在银行账户存款23300元的冻结。申请费253元由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负担。审判员  王其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洪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