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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6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金绍朋、关全理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绍朋,关全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44-1号申请执行人:金绍朋,男,汉族。被执行人:关全理,男,汉族。金绍朋与被执行人关全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绍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双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