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执复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牛国伟、陶国清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伟,陶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执复7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牛国伟,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陶国清,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复议人牛国伟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执异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该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牛国伟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牛国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牛国伟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景辉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