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90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4刑初53号公诉机关: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再次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由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太检公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冉冉、代理检察员霍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回家为名向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阜新市盛杰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辽JXXX**的北京现代伊兰特悦动轿车,租期为10天。租赁到期后,被害人多次催促王某甲归还车辆,但王某甲并未及时归还,且于2014年11月19日左右因自己用钱,将该车通过中间人以1万元价格抵押给别人。2014年11月下旬,被害人赵某某发现该车上的一个GPS被拆除,再次向王某甲催要车辆时,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将车停放在山洞里没有信号。2014年12月13日,被害人在本溪市内找到该车,并得知该车已经多次被流转。涉案车辆经公安机关已经返还给被害人。该车经阜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价值人民币72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应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解租车时没说不让往外借。其将车借给他人,是这个人做假手续将车卖了。其承认犯罪,但不是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回家为名向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阜新市盛杰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辽JXXX**的北京现代伊兰特悦动轿车,租赁为10天,交付租金2000元。到期后,被害人赵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中旬,一直给王某甲打电话催要轿车。被告人王某甲未按约定归还车辆,并于2014年11月19日左右,王某甲以急需用钱为由,通过中间人杨某某将该车抵押给马某某借款1万元,马某某将车又出借给张某,张某将该车再次以抵押形式在钱某某处借款21000元。后该车又经流转卖给吴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将车抵押后即未能偿还借款1万元又未向杨某某等人讨要轿车。2014年12月13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本溪市内找到该车,得知该车已多次被流转。被告人王某甲已不能对车辆实际控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2月3日,经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于同年2月6日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经阜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因本案曾于2015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11天。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阜新市太平区盛杰汽车租赁公司内将王某甲抓获。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系盛杰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10月25日14时30分,王某甲在其处租走北京现代伊兰特悦动轿车,并签定协议,租期10天,每天200元,共收取2000元。2014年11月4日,发现王某甲没有按规定归还轿车,多次催要,至12月上旬,王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其确定被王某甲骗了。12月13日上午,其带三人去本溪找到该车。车上司机带赵某某等见到买车人吴某某,吴说车是3万元买的,并找来购车的中间人和卖他车的小额贷款负责人。其要车,他们不给。其给王某甲及其妻子打电话都不接,给他妻子发信息。他妻子给其回电话说给打款6800元租金,下周二将车和钱全部结清,其相信他回阜新。后其说要报警,他才于12月19日给其汇款2000元,结果剩下的欠款和车辆直到12月29日报案当日也未还。他欠租金9000元,违章1600元,扣驾驶证27分,购车时花费11万多元。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秋天的某日晚上,王某甲向其借钱,用车抵押。其没钱,次日,通过孙某联系到马嘎儿(马某某),在本溪传染病医院门前,王某甲将该车抵押人民币1万元给马某某,扣除利息和其与孙某每人中介费,王某甲到手6000元。因马某某不会开车,其开悦动轿车送马回家,将车停在马家附近路边。当王某甲和马某某商讨借钱时,其才知道该车登记的所有人不是王某甲。其问他,他说这台车是在朋友手里购买,因他家老人病逝,没有时间过户,并说该车手续都在他妻子手里。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某日晚6点多,在本溪市传染病医院附近,王某甲将现代轿车抵押给杨某某,杨某某钱不够,其借给杨某某1万元。杨某某让其开现代车,其不会开车也不想开,他把车开到其家楼下停放,车钥匙给其。几天后,朋友张某向其借车出葬礼,一直没还车,找不到张某。5、证人钱某某(众兴汽贸公司经营者)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晚,公司职员王某乙介绍张某急用钱,其与张某签定抵押协议,车没手续就只给张某21000元,将辽JXXX**悦动轿车抵押在其二手车汽贸公司,张某给其行车执照。次日,其到公安部门查这辆车并不是简单的套牌车,后联系张某,他手机一直关机。6、证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某能够指认出在2014年秋天,将车抵押给马某某的王某甲。能够辨认出收到王某甲抵押悦动轿车的人是马某某。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因从阜新回本溪不方便,便在盛杰汽车租赁公司租的悦动轿车,租期十天,给车行2000元。2014年11月19日或20日晚上6点多,因当时着急用钱,找杨某某贷款,杨某某帮联系到一个20多岁的小伙,将车抵押给那人(马某某)借其1万元,只给5000元,另5000元当利息提前扣下,其将5000元个人消费了,等以后有钱再将车赎回来。2014年11月末或12月初某日,其给阜新租赁公司老板(赵某某)汇款2000元。次日,赵某某说他在本溪,其告诉他车已经被抵押了,让他给几天时间把车取回来,因没钱,车一直没取。其没有经济收入,原单位不给开资。以前打工,最近四个月什么都没干,抵押借款没有能力偿还。8、盛杰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租悦动车每天200元,交押金共2000元,及租用的车辆不能转租、抵押等内容。9、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甲的联系电话1824287****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在沈阳市、本溪市和阜新市有通话记录。王某甲提到的借款人,经调查,实为本溪人马某某。10、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证实,涉案车辆已经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11、阜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2000元。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是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在向被害人租车后,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车抵押给他人,在该车经人多次抵押转手后,被告人仍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放任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侵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刑罚。对被告人王某甲辩解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如前所述,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认罪态度,对其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鸿艳代理审判员  杜 爽人民陪审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莎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