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李清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李清军,胡清源,陈洪平,王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振增,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清军,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胡清源,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陈洪平,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道明,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清军、胡清源、陈洪平、王道明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75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控,被执行人李清军有鲁Axx**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李清军、胡清源、陈洪平、王道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执行费6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