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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市建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建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德友,张昌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58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建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定春。委托代理人余向东,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正权。委托代理人杨雪梅,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德友。被告张昌林。原告泸州市建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德友、张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泸州市建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需要另行查找调取有关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材料,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德友、张昌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建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德友、张昌林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建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德友、张昌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泸州市建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 鸣审 判 员  严 婷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