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世君与库尔勒金阳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君,库尔勒金阳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恢198号申请人陈世君,女,汉族,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四运司八队后边平房被执行人库尔勒金阳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马丽瑛,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世君申请执行库尔勒金阳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库劳人仲字第417号裁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5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将案件款交付至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库劳人仲字第41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若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