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思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傅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思源,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思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1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4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思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除被执行名下有两辆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该车辆价值不大,申请人请求暂不处置被执行名下的车辆,实属被执行人有财产不可供执行的情形。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448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因价值不大,申请人请求暂不处置,实属被执行人有财产不可供执行的情形,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洪斌审 判 员 曾 强代理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冬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