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徐开珍与吴建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珍,吴建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942号原告徐开珍,甘肃省民勤县人。委托代理人徐创富,甘肃省民勤县人,系委托人次子。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吴建新,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开珍诉被告吴建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