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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徐开珍与吴建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珍,吴建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942号原告徐开珍,甘肃省民勤县人。委托代理人徐创富,甘肃省民勤县人,系委托人次子。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吴建新,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开珍诉被告吴建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