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保定市满城县前进造纸有限公司与砀山县薪华润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满城前进造纸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砀山县薪华润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毛堤口村。保定市满城前进造纸有限公司与砀山县薪华润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宝健2016年6月29日书记员 杨 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