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胡某甲、余某甲等与童某甲、童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余某甲,余某乙,童某甲,童某乙,童某丙,童某丁,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通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87号原告:胡某甲。原告:余某甲。原告:余某乙。被告:童某甲。被告:童某乙。被告:童某丙。被告:童某丁。第三人: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胡某乙,总经理。第三人:武汉市通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18号3-30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原告余通平、原告余某乙诉被告童某甲、被告童某乙、被告童某丙、被告童某丁及第三人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通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原告余某甲、原告余某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原告余某甲、原告余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原告余某甲、原告余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甲、原告余某甲、原告余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