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鹏辉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辉,石家庄明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陈鹏辉,男,1977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家庄明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利勋,总经理。陈鹏辉与石家庄明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12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鹏辉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明彩公司给付补偿金及工资差额共57716.6元。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明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明彩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明彩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陈鹏辉申请执行的案款57716.6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大民初字第11227号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学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