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梁显忠、王福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显忠,王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梁显忠被执行人王福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004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福荣的配偶李承瑛(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福荣的配偶李承瑛(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福荣的配偶李承瑛(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福荣的配偶李承瑛(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64的存款人民币51456.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