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成德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43号罪犯李成德(曾用名李友保),男,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40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该犯的量刑部分的判决,以上诉人李成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2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达标分14.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成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婕审 判 员 邓水清代理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