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汤春明与金成林、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春明,金成林,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汤春明,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汤中强,与关系。被告金成林,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被告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法定代表人于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祥魁,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春明与被告金成林、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范庆龄审 判 员 高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