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程学书与李天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书,李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94号申请执行人程学书,男,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天英,男,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程学书与被执行人李天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学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程学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田惠忠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