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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程学书与李天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书,李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94号申请执行人程学书,男,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天英,男,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程学书与被执行人李天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学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程学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田惠忠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