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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盐城阜新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伟业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阜新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伟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阜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孙金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伟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陈美娟,该××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阜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伟业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