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建兴与娄荔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兴,娄荔,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德二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兴,住山东省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荔,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德二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二路茂业时代广场16层。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5民初409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德二路证券营业部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