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行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滕宏武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宏武,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419号原告滕宏武。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宏武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滕宏武以起诉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滕宏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宏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宏武负担。审 判 长 洪 彦代理审判员 程 媛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