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韩桂香与青岛天火同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香,青岛天火同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韩桂香,女,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天火同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桂香与被执行人青岛天火同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桂香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字第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