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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肖强与被执行人陈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强,陈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336号申请执行人:肖强,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隆兴镇五一村六组。被执行人:陈国昌,男,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隆兴镇五一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强与被执行人陈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强以已与被执行人陈国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撤销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30执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小   峰审判员 张韦代理审判员郭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守 红 ( 代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