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曹正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力源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南力源租赁有限公司,宋卫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430号原告曹正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2楼。负责人冯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许燕,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力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丁香路(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杨季卓,董事长。委托代��人谢震东,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童滔,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宋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南力源租赁有限公司、宋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正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南力源租赁有限公司、宋卫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正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正文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南力源租赁有限公司、宋卫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正文负担(已支付完毕)。审 判 员 王 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