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邬昌发与朱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昌发,朱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邬昌发,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铭,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邬昌发诉朱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490万元,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梁会刚审判员 李江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