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特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朱珊珊与朱薛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珊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特字第37号申请人朱珊珊,女,1982年4月4日生,汉族。申请人朱珊珊要求宣告朱薛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珊珊称,朱薛祥系其丈夫,于2011年5月自南京市秦淮区转龙车小区老虎头x号301室前往四川成都旅游,旅游过程中失踪,经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地救援工作委员会两次搜救,均无果,至此失去音讯。故申请宣告朱薛祥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朱薛祥,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转龙车小区老虎头x号301室,于2011年自南京市秦淮区转龙车小区老虎头x号301室前往四川成都旅游,旅游途中失踪,至今无音讯。申请人朱珊珊与被申请人朱薛祥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日,公安机关应朱珊珊的申请,对朱薛祥失踪一事予以接处警登记。申请人朱珊珊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朱薛祥死亡申请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9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朱薛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薛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薛祥自2011年下落不明,至今无音讯,申请人朱珊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朱珊珊的申请后,登出公告,现法定的公告期间也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薛祥死亡。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朱珊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陶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则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