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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文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申请执行黄海平、黄秀云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黄海平,黄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文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海成,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黄海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黄秀云,男,汉族,系黄海平之父。本院受理的文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申请执行黄海平、黄秀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我院以(2015)文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黄秀云、黄海平立即停止在文县桥头农贸市场的建房行为并将文县桥头农贸市场内所挖的十个井坑填平,将三个钢筋柱子挪走,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文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1222执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合理期限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未达成和解协议,则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