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徐玉红与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玉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民终2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新华大街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岳景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联盟,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红。上诉人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玉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作出(2016)冀10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联盟与被上诉人徐玉红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徐玉红与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签订北京·自在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徐玉红认购华宇公司开发的北京·自在城(潮白新村西区住宅小区)项目10号楼2单元603号商品房一套,定金10000元,首付款161446元,余款47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徐玉红已向华宇公司交付定金10000元。后因徐玉红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徐玉红未向华宇公司支付首付款。华宇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取得潮白新村西区住宅小区6、10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徐玉红提交的认购书,可以证实徐玉红与华宇公司形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徐玉红主张解除与华宇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华宇公司亦同意解除,该院予以支持。徐玉红主张华宇公司返还定金10000元,华宇公司不认可。徐玉红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不能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也无力支付全部购房款,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且因合同已解除,对于徐玉红向华宇公司交付的定金10000元,华宇公司应予退还。庭审中,华宇公司抗辩称徐玉红至今未交齐首付款,违约在先,华宇公司不应返还定金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徐玉红与华宇公司于2015年12月13日签订的北京·自在城商品房认购书。华宇公司退还徐玉红购房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徐玉红负担。华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因徐玉红违约致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履行,华宇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华宇公司不应退还徐玉红定金。徐玉红二审答辩称,华宇公司销售人员宣称能够快速为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徐玉红积极提供资料予以配合,但华宇公司最终答复因征信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华宇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说明买受人应履行的义务和可能承担的风险,为促使徐玉红交纳定金而误导徐玉红能够顺利获得贷款,存在过错,是华宇公司的各种原因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履行,故应退还徐玉红交纳的定金。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徐玉红于2015年12月13日与华宇公司签订北京·自在城商品房认购书,双方之间形成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华宇公司在签订认购书前,在未充分告知买卖双方贷款审批条件、核对买受人徐玉红的信用记录的情况下,促使各方草率缔约,与该公司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与业务经验不符,存在过错,应当对告知、核对、提示义务的缺失承担责任。作为买受人,徐玉红未对信用记录情况尽到事前核对及披露义务,亦存在过错。徐玉红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不能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亦无力支付全部购房款,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徐玉红与华宇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及华宇公司返还徐玉红交付的定金,衡量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适当,应予照准。华宇公司上诉认为该公司在签订履行认购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返还徐玉红交纳定金的观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荣秋代理审判员 罗丕军代理审判员 齐向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