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曹平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镇首祉村)。法定代表人林汝捷,董事长。上诉人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2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购销合同是双方于2011年7月15日签订的《组合式气调冷藏库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关于《组合式气调冷藏库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问题,被上诉人已于2016年3月14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赤壁市人民法院4月13日向上诉人发出了开庭传票。故本案赤壁市人民法院受理在先,长乐市人民法院受理在后,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本案购销合同的货款上诉人已经支付。三、裁定书签发时间有误。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本案讼争《产品购销合同》系一份买卖合同,标的为“冷藏库新增系统配件”,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赤壁市人民法院所立案件的讼争合同《组合式气调冷藏库工程承包合同书》是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标的为组合式气调冷藏库成套工程的建设。两份合同标的虽有关联,但本案讼争《产品购销合同》系一份独立的买卖合同,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份合同系《组合式气调冷藏库工程承包合同书》的补充协议。被上诉人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提出不同的诉求分别诉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和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情形。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审裁定的落款时间确有笔误,原审法院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出具补正裁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缪羽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