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9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告:高某某,女,汉族,说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子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