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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4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强,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4636号申请执行人吕强,男,1980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刘保,男,1981年4月出生。吕强与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47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保偿还原告吕强借款六十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之前偿还三十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偿还三十万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被告刘保负担。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9日、2017年3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登记有一辆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已有抵押且下落不明,无法取得实际控制并进行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密云区楼房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楼房已于2016年3月22日在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做了550万元抵押担保,担保额已超出该房目前市场价值,本案无法进行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吕强有未实现债权3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费用。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4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