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何琰与王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琰,王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908号原告(反诉被告)何琰。委托代理人陈建伟、肖媛媛,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位。委托代理人吴会亚、王琼雯(实习律师),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何琰诉被告(反诉原告)王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使用协议约定:被告将于法院东街143号门口的六间临街房租给原告作为经营用房,租期一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金为每月19000元。后原告分三次共交房租131000元,交纳押金20000元。现今该房房主不予追认被告王位的转租行为,并要求收回房屋。且被告违法窃电导致房屋用电被切房屋无法继续使用,被告对该房屋无权处分的行为导致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租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位返还原告何琰租金131000元及押金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位负担。被告王位辩称并反诉:原、被告双方2015年10月6日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实际为承保经营协议,原告起诉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租金13.1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并反诉要求1.原告支付被告承包金131000元,返还经营设备价值10万元,返还名人字画9幅,市值5万元,返还电费1504元(总计价值282504元,被告暂要求原告支付并返还被告16万元);2.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将于法院东街143号门口的六间临街房租给原告作为经营用房,租期一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金为每月1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三次共交房租131000元,交纳押金20000元。2016年1月,原告将租赁被告饭店的经营设备等拉到外地。由此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告何琰在租赁期限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将租赁被告的经营设备等拉到外地,双方对拉到外地的经营设备价值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原告提起的本诉和被告提出的反诉,均缺乏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琰的本诉。驳回被告王位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新平审 判 员 何 静代理审判员 王玮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丽敏-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