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叶婉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叶婉芸,郑建平,叶雁冰,吴骏,吴美丹,程林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2060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圆,系原告的员工。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一巷150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叶婉芸,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叶婉芸。被告:郑建平,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局职工。被告:叶雁冰。被告:吴骏。被告:吴美丹。被告:程林林。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叶婉芸、郑建平、叶雁冰、吴骏、吴美丹、程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3日为178400.74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据实结算至还款结清之日止);2、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叶婉芸提供的坐落于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一巷150号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被告叶婉芸、郑建平、叶雁冰、吴骏、吴美丹、程林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发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平、叶雁冰、吴骏、吴美丹、程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叶婉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4日,原告农商银行与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郑建平、叶雁冰、吴骏、吴美丹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正,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1月20日,利率为月利率6.533334‰,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逾期息;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被告郑建平、叶雁冰、吴骏、吴美丹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同时,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作了约定。2014年11月29日,被告叶婉芸、程林林各自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同意为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2000000元正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2015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叶婉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被告叶婉芸以其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一巷150号房屋为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2000000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同日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后,利息支付至2015年6月20日。截止2016年5月3日止,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正,利息178400.7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3日止为178400.74元,之后的利息起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叶婉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一巷150号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对判决第一项债权优先受偿。三、被告叶婉芸、郑建平、叶雁冰、吴骏、吴美丹、程林林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8元,减半收取12114元,由被告衢州市三叶贸易有限公司、叶婉芸、郑建平、叶雁冰、吴骏、吴美丹、程林林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发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