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思可为电子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法欧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思可为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法欧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4614号原告深圳市思可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谭娅。委托代理人方胤哲,住址湖南省华容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惠州市法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法定代表人陈伟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思可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法欧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思可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思可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