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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李某甲华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被 告 李 某 甲 华 犯 盗 窃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李某甲华,住址前郭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3月1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李某甲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李某甲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李某甲华租吴某某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至前郭县长山镇新立道口附近时,被告李某甲华吴某某贵不备,吴某某贵佩戴的黄金项链盗走。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2095.00元。2016年3月10日被告李某甲华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李某甲华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被告李某甲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李某甲华租吴某某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至前郭县长山镇新立道口附近时,被告李某甲华吴某某贵不备,吴某某贵佩戴的黄金项链盗走。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2095.00元。2016年3月10日被告李某甲华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李某甲华供述:2016年3月9日晚上八点多,我给跑出租的电三轮车于某某芬打电话让其到新庙我妹妹家来接我。出门口发现接我的于某某芬的丈吴某某贵和他的一��朋友,我上车后,在攀谈中我透露想找一个服务员的工作吴某某贵说他家亲戚刚开一个饭店正招聘服务员,他帮我联系后,说要我把带过去看看,途吴某某贵载着我们两人去他家里告诉他媳于某某芬要带我去应聘服务员。吴某某贵家出来后到了一个饭店,和老板谈完应聘服务员的事情后,我们一行三人和老板夫妇五人开始吃饭。过程中,饭店老板吴某某贵说:“我什么也不得意,就得意三舅的项链”,我就注意吴某某贵的金项链了。我因和前夫离婚,没有钱回老家,就想吴某某贵的金项链然后卖钱回家。从饭店出来吴某某贵给他朋友送回家,车开到新立道口附近吴某某贵下车解手,上车时他直接座到后面位置了,我伸手摸吴某某贵的脸吴某某贵回头亲了我,后来我吴某某贵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我趁其不备吴某某贵的金项链��下来,随后放吴某某贵电三轮车左边座子边上的地板上,然后放在我包里。后吴某某贵开车将我送到我对李某乙东工作的饭店门口,他开车走了。我将金项链放在李某乙东寝室进门位置右侧的纸壳箱子下面的地面上,不一会吴某某贵于某某芬来找我了。被告李某甲华当庭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都属实,我认罪,服从法庭判决。2、被害吴某某贵陈述:我媳于某某芬是跑电三轮出租的李某甲华经常坐我家电三轮车。2016年3月9日晚李某甲华于某某芬打电话说到新庙去接她。因为考虑晚上不安全,于是我就和朋友任宝军去李某甲华。接李某甲华后和她攀谈中李某甲华问我长山有没有饭店正在招聘服务员的,正好我有个朋友的外甥姜东子的饭店正在招聘,于是我就给联系了。我载着任宝军李某甲华到姜��子饭店,姜东子李某甲华谈完服务员的事情,我们就一起吃饭了。后来我先送任宝军回家了李某甲华告诉我她和她老公离婚了,心情郁闷,让我开车带她溜达一会,于是我开车往钢厂方向走,在路李某甲华从后面摸我、亲我,然后我李某甲华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到长山镇老政府附李某甲华下车了,我回家后发现金项链不见了,于是我于某某芬去李某甲华了。3、证李某乙东证言:我是长山镇铁锅家常炖饭店的厨师李某甲华是我女朋友,我和她通过微信认识不到20天。2016年3月10日0点56分李某甲华给我打电话说她到我工作饭店的门口了,我开门接她进屋,看到她喝酒了,正询问她做车的事情,外面来了两男一女踹饭店的门,我问怎么回事,女人说李某甲华把她老公项链偷走了,我李某甲华是否拿了别人的项链李某甲华说没有拿,事情就是��样。4、证于某某芬证言:我是做电三轮出租生意的,2016年3月9日晚李某甲华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新庙她姐家接她,我丈吴某某贵考虑晚上不安全,于是他和正在我家打麻将任某某君去李某甲华。后我丈夫载任某某君李某甲华来家里和我李某甲华要找一个服务员的工作吴某某贵说李某甲华去姜东子饭店看看,他们抽了一根烟后就走了。大概凌晨一点左右我丈吴某某贵回家,睡觉时候发现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不见了,我们就报警了。5、证任某某君证言:2016年3月10日晚上我吴某某贵家打麻将吴某某贵媳于某某芬是跑电三轮出租的,接到电话说有人让她去接送,考虑晚上不安全,我吴某某贵去新庙接的,路上那个女人吴某某贵能否帮忙找份工作吴某某贵帮忙联系了在长山镇小转盘附近的一家饭店,谈完服务员工作的事情,我们就一起吃饭了。期间饭店老板吴某某贵说:“舅,这项链你带都白瞎了,借我戴两天吧”吴某某贵没同意。吃完吴某某贵先把我送回家了,之后他和那个女人干什么了我就不知道了。6、证姜某某祥证言:我小名叫姜东子,在长山镇开了一“东子羊汤肉馆”的饭店。2016年3月10日晚上9点多吴某某贵给我打电话问我家是否还招聘服务员,我吴某某贵把人领来看看,到了我家饭店,和那个女的谈完服务员的事情,我吴某某贵任某某君还有这个女的一起吃饭了。期间,我吴某某贵开玩笑说他脖子上的项链不错,想借戴吴某某贵没同意。吃饭完,他们就离开饭店了。7、检验报告1份,证书被盗项链质量为41.00g,含金量为999.1‰的事实。8、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证实被盗金项链价格为12095.00事实。9、现场指认照片6张,可证李某甲华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10、破案经过1份,证实被告李某甲华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甲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李某甲华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甲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徐宏杰审判员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