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331号原告张学平,男,汉族,1951年7月22日。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慧,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倩芸,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学平诉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学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张学平负担。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