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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方士建与明正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士建,明正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方士建。被执行人明正桥。申请执行人方士建与被执行人明正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1日权利人方士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明正桥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正桥向申请执行人方士建支付劳务费456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明正桥银行存款50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