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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执复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蒋兆坤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兆坤,马庆霞,张秀丽,蒋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执复44号申请复议人蒋兆坤,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城关镇北关外*组。身份证号:4127221968********。申请执行人马庆霞,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城关镇东关外**组。身份证号:4127221970********。被执行人张秀丽,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城关镇西周路***号。身份证号:4127221969********。系蒋兆坤之妻。被执行人蒋玉红,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县委家属院。身份证号:4127221970********。申请复议人蒋兆坤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执异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秀丽、蒋玉红因投资经营和申请执行人马庆霞发生的债务关系在张秀丽与蒋兆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共同债务,蒋兆坤虽然提供了依法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答辩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马庆霞的申请,追加蒋兆坤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查明,西华县法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终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庆霞申请执行张秀丽、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马庆霞的申请,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豫1622���异39号执行裁定,追加蒋兆坤为被执行人,限其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周民终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蒋兆坤如不服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要认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实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不应告知相关权利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而应告知其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且西华县法院引用实体法作出执行裁定亦属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执异39号执行裁定,发回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东南审判员  李全中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