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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隆昌县法院邱波与李炫君,廖真东,李高仲合同协议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197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波,李炫君,廖真东,李高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970号原告:邱波,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赵安斌,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炫君,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廖真东,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高仲,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波诉李炫君、廖真东、李高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波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炫君、廖真东、李高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波撤回对被告李炫君、廖真东、李高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邱波负担。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云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