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绍兴中国轻纺城制衣有限公司、绍兴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绍兴中国轻纺城制衣有限公司,绍兴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绍兴中国轻纺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东经济开发区镜湖路大众村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芳、王伟钢,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州轻纺工贸园新综合大楼*楼**号。法定代表人:秦佳丽,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绍兴中国轻纺城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商终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绍兴中国轻纺城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绍兴中国轻纺城制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中国轻纺城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曼菁?PAGE?1?·?PAGE?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