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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鑫与毛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毛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1346号原告:张鑫,男,汉族,1986年5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毛小飞,男,汉族,1983年4月21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张鑫诉被告毛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鑫称被告毛小飞原系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广安货运代理服务部业务经理,其于2012年7月17日至2013年2月25日期间(务工期间)分别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31.5万元。2016年1月,被告不辞而别,后原告通过各种途径向被告毛小飞催讨,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与授权委托书非本人签名,诉讼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民事立案的形式要件。故本院认为,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张鑫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0元,退还原告张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利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