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胡斯祥与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斯祥,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胡斯祥,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九华南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安,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胡斯祥与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杨慧忠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