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苏小静与马志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静,马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314号申请��行人苏小静,女,汉族。被执行人马志东,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苏小静申请执行马志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志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4执3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承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