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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与告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2768号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炳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亚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有源,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与被告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有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力合公司诉称,力合公司与泰联公司存在数次合作关系,力合公司供货,泰联公司付款。至2015年8月13日,泰联公司尚欠力合公司货款42320元。因多次催要无效,力合公司起诉请求���令泰联公司支付货款4232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泰联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力合公司与泰联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力合公司出卖胶粘剂给泰联公司,数量按订单;泰联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付清价款;违约方按违约标的额的5%承担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期满后,如无合作意愿,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否则,则延续履行本合同。此后,力合公司数次交付胶粘剂给泰联公司。至2015年7月31日,泰联公司欠力合公司价款42320元。此后,泰联公司未付款。2016年5月20日,力合公司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力合公司的陈述,力合公司提供的“工业品购销合同”、发货单6张、江苏增值税专用��票6张、对账函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力合公司与泰联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力合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泰联公司应按约定付款。泰联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力合公司要求泰联公司支付价款,予以支持。力合公司要求泰联公司支付所欠价款自起诉之日至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42320元,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20日至付款之日按中国人���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最高为人民币2116元)。如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9元(已减半),由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丽娜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