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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4民初705号原告:黄某某,退休工人。被告:刘某某,退休工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久森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黄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离婚独居,于2013年10月10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被告于2015年曾起诉离婚,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以(2015)古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未支持其诉请。原告与被告再婚前,身体强健,没有任何病症。与被告再婚后,被告无房且在原告住所居住,其便经常偷拿和故意损坏原告婚前财产,原告查问时,其便对原告恶语相加,造成原告气病交加,致原告患有××、脂肪肝、肝功能异常、胃炎等于2015年10月曾在工人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000余元和护理费2000元,有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费票据为凭。被告在原告患病治疗期间,根本不闻不问,也不担负原告的医疗费用。且原告现每月需使用维持药物和护理费等约2000元,致原告生活拮据。现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1、给付住院期间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6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元,合计7000元;2、从2016年4月开始按1000元/月给付扶养费、按1000元/月给付护理费,合计2000元/月。被告刘某某辩称,1、关于原告所说××、脂肪肝、肝功能异常、胃炎等,经咨询医学专业人士讲,××都是有家庭遗传所造成的,她的说法不具说服力。2、脂肪肝、肝功能异常、胃炎等,有可能在几个月同时显现出来吗?3、原告所提供给法庭的相关票据、收据很不规范,没有关联性,仅凭单方提供的单据、收据,让对方来共同承担医疗费理由不充分。4、2000元护理费,她所得××,有必要请护工看护吗?5、原告现退休金2000元以上,生活、看病、完全有能力承担。家里有血压仪、也开了收据合理吗?2015年5月20日因双方吵架,导致我左脚第五趾骨骨折,事后也不承担做妻子的义务,把我拒之门外,一分钟没有看护过,更没有一个电话来关怀一下,在外租房疗伤至今,在无奈之下我把原告告向法院,2015年7月1日开的庭,当时我把这段事情隐瞒下来,怕说出来不好听,只提到婚前购买的马自达轿车一事,因各种因素一审没有判离,从2015年6月至今原告与我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彻底破裂,再也没有复合的可能。原告这次有病,所说不闻不问,是何用意,我们之间就没有过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过。特别提一下,我父亲在14年11月10日病逝,我收到的礼金14500元,现掌控在原告手中,我们俩个工资也全由原告管理,俩个人的工资加在一起5000元以上,日常花销结余多少,她从来不和我说。自分居在外租房,每月需支出400元房租,平时大事小事,4月份我儿子结婚,从分居到现在我也很拮据。综上所述,事情的真伪,事实清楚不清楚,只待法官裁决。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被告刘某某应否给付原告黄某某住院期间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6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元,合计7000元。二、被告刘某某应否给付原告黄某某自2016年4月份开始每月扶养费1000元及月护理费1000元,合计2000元。关于第一个焦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医疗费住院期间有华北理工大学所属医院综合医院门诊收费票据4张复印件花337.7元、唐山市工人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2张复印件花12832.22元、唐山昊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单1张复印件530元、血压计销售票1张原件318元、血糖仪销售票1张原件260元、范各庄王科诊断收据500元、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为凭证,护工王洪丽收条1张复印件,我平时打胰导素的药条,有时候在外面买药,有时还吃中药。我住院花了12000多元,报销后我支付现金6000元,护理费1000元,我住院10天,我女儿在上班没时间,我全身没劲就雇了一个护工,带着我检查。我有凭证,给护工了2000元,我请了一个月护工,我住院期间给被告的朋友侯建民打电话,就没人问我、没人理我,一直到现在。我一共开2000元。被告质证意见,关于医疗费,有××,如果产生的费用由双方负担是应该的,因为现在没有离婚,原告在这方面肯定是扩大了损失。本着事实裁决。原告的各种票据关联性不强,提供的不充分。哪有××,她的××,我们结婚刚一年就可以得××?肝功能异常、脂肪肝不是一时的。原告要求我承担医疗费理由不充分,护理费2000元,她得××根本不需要护理。血糖仪家都有,没必要买,开的收据不合理,原告退休金2000多元,生活看病完全有能力承担。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均为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关于护理费,因护理人未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对护理费不予确认。关于第二个焦点,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黄某某系开滦范各庄矿退休工人,退休金每月2000多元。被告刘某某系开滦范各庄矿退休工人,退休金每月3000多元。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不予支持。护理费,因护理人未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不能证明护理费的实际支出,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抚养费,结合双方的工资收入及原告××情,被告应适当给付原告扶养费,但原告请求的抚养费数额略高,本院酌定500元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自2016年4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黄某某扶养费人民币500元整。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久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