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六兵与赵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兵,赵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626号原告王六兵,男,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赵军海,男,42岁,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六兵诉被告赵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六兵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赵军海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六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六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六兵负担。审判员 朱正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