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5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关亭磊、陈传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亭磊,陈传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关亭磊,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传书,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关亭磊与被执行人陈传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