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宋品菊与汪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品菊,汪习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61号原告:宋品菊,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华,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习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品菊诉被告汪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宋品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成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文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